私募基金公司代客炒股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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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斌 

机构地区:[1]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572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8期79-7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A有限公司董事长)多次主动联系B集团副总裁张某洽谈炒股业务。2015年12月8日,B集团与C公司(A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签订"客户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出资300万元作为保证金,B集团提供郭、闫二人股票账户、密码并出资3000万元,B、C两公司出资的3300万元交由吴某操盘炒股,损失由C公司全部承担,盈利双方五五分成。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左右,因吴某的操作导致郭、闫二人股票账户遭受重大损失。

关 键 词:股票账户 基金公司 客户委托 证券资产 受托方 非法经营罪 副总裁 账户资金 抛售股票 刑法调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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