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与海上运输法之间的裂隙与衔接——以《鹿特丹规则》控制权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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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媛媛[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新西部(中旬·理论)》2017年第1期70-73,89,共5页New Western

摘  要:本文首先指出在现行国际法律体制下,国际货物买卖法与运输法之间存在脱节现象,并就各国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都没有成功解决这一难题。然后指出《鹿特丹规则》首次在国际海运立法中以专章形式较为系统、详细地对货物控制权问题做出了规定,实现了买卖法与海上运输的衔接,并平衡了交易安全与效率两种价值取向。最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认为我国在海商法修法时可借鉴《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引入货物控制权制度,但要适当调整以适应我国特殊的航运和贸易实践需要。

关 键 词:国际货物买卖法 海上运输法 鹿特丹规则 中途停运权 货物控制权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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