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地方社会治理的司法实现——以徐士林《守皖谳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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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相森[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5期36-47,共12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1BFX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清代地方官员承担着管辖区域内社会治理的职责,其司法职权的行使以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为目标。考察清代名吏徐士林《守皖谳词》所载判词可知,地方司法官的司法裁判具有明显的社会治理侧重,发挥着修复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涤荡社会风气的作用;在传统社会多元治理机制之下,司法作为国家正式的、专门的社会治理机制,具有整合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治理规范、治理手段的功能。清代地方司法在区域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及具体运作启示当下的社会治理应注重发挥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

关 键 词:清代司法 社会治理 司法整合 徐士林 《守皖谳词》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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