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因被拒付生育津贴还需支付产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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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道友 

机构地区:[1]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7年第10期44-46,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简介 2008年7月,王某进入某轨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轨道公司依法为王某缴纳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12月,王某向公司请假,假期自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7月21日(包括产假、探亲假和路程假);2016年7月,王某以难产和年休假为由,申请延长假期至2016年8月26日。上述假期,公司均批准同意。

关 键 词: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 产假 原因 个人 2008年 社会保险费 案情简介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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