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排除金钱债权执行中的几个问题——以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为例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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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司伟[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9-13,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预告登记保全的是未来实现物权的请求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能否阻却对于房屋的查封以及拍卖、变卖或折价,不尽相同,现行执行制度的规定及实务中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登记制度及查封制度尚可作进一步完善。此外,预告登记本身并不能够排除在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其他依法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关 键 词: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金钱债权 强制执行 查封 拍卖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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