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定位及管理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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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福[1,2] 郑荣聪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93-98,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是执行权社会化运行的产物,承担了本应由法院直接行使的部分司法拍卖权。法院与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之间是公权力委托关系,法院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从事拍卖辅助工作的协议是公法契约。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根据法院的委托行使执行权,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院承担。基于分担执行工作量与防止司法腐败的现实考量,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来完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和执行效益原则。应当将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与委托拍卖区分开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责任。同时,应坚持"严格准入条件""规范选定程序""重视过程监管""强化事后惩罚"等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定和监管制度。

关 键 词: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辅助工作机构 权力委托 执行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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