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未来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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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贯伦山 

机构地区:[1]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出  处:《各界》2017年第20期10-11,共2页All Circles

摘  要:交通事故调解按调解主持主体可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公司调解。现行交通事故调解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多头并存、浪费调解资源,标准不统一、易产生矛盾,程序不规范、易滋生腐败。因此,未来要构建合理化、合法化的交通事故调解模式,必须从重构责任认定模式、整合调解资源、统一调解标准、完善相关立法着手。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调解 责任认定 

分 类 号:D915.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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