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规范的类型、功能及其历史变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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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剑[1,2]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 [2]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19-24,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摘  要:人的生活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活,人的社会生活要得以可能,就必须是一种受到规范的生活,没有规范就没有社会的秩序,而一种无序的生活,即意味着是一种不可能的生活。人的社会生活存在着多个不同领域,有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区分。因而,社会规范也需要分成不同的类型,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不同的作用,不可将所有的社会规范简化为一。社会规范是人为社会,也是人为自己的立法,而社会规范的立法基础与根据,是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它的功能既不是保障人们过一种幸福的生活,也不是保障人们过一种完美的生活,而只是保障人们过一种可能的生活。因而,评价一种社会规范合理与否、正当与否的标准既不是是否能促进人的幸福,也不是是否符合完美与神圣的要求,而在于是否符合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要求。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是历史的,因而社会规范也是历史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具有普世性的社会规范。

关 键 词:社会生活 社会规范 规范的功能 规范的变革 

分 类 号:D693.09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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