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抑或主体:网络社群的理论定位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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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正[1] 周恒[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46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12期184-191,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基地项目(14JD019)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多种形式的网络社交媒介实现了对社会传统交往方式的变革,催生了网络社群这一新型社会交往模式。不能简单地套用布尔迪厄理论中的场域范畴指称、描述、分析网络社群,网络社群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群体,是社会成员利用网络工具的自愿集结,是人们实现自我社会化需求的组织形态。网络社群具有运作方式的自治性、群体边界的开放性、旨趣的一致性与非营利性、交往结构的扁平化、对网络技术的生存依赖性等组织特征,因而构成了一种以互联网为生存基础的新型社会主体。

关 键 词:网络社群 场域 新型社会主体 社会组织 

分 类 号:C912[经济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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