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以法为剑震慑会计违法行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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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商业会计》2017年第24期1-1,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会计造假一直是会计行业以及全社会深恶痛绝的行为。最近,新修订的《会计法》正式公布,其中对于会计造假行为行政惩处力度的加强引起了业界关注。新法更具震慑力新《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处力度。根据新《会计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前的《会计法》规定:

关 键 词:新《会计法》 职务侵占 挪用公款 追究刑事责任 造假行为 违法行为 震慑力 惩处力度 财务舞弊 中国会计报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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