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行政争议”背景下的诉前调解问题探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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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丹华 

机构地区:[1]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23期38-43,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和有限调解原则,为重新认识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立法目的支撑。行政诉讼的诉前调解机制的探索,是贯彻"解决行政争议"立法目的,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在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和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案件的范围内,可纳入诉前调解机制。在诉前调解程序设计上,须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和提升司法审判效率,并坚持有别于民事诉讼诉前调解的行政诉讼特质。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有较大的完善发展空间。应当确立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细化和扩充诉前调解范围;加强诉前调解与行政诉讼的对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提升诉前调解专业化水平,建立诉前调解阶段行政调解书出具之前的司法评估机制。

关 键 词: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 诉前调解 繁简分流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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