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范煜
机构地区:[1]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7年第9期51-55,共5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成为诉讼程序研究的中心议题。对于执行程序,同样需融入审判中心与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执行阶段作为诉讼后果的兑现程序,其产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审判的效果。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正在不断走向规范化与程序化,尤其是近两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要在两到三年之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后,民事执行更是登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台阶。但在一些大的宏观制度构建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在执行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难点与痛点,仍然存在探讨研究的必要。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在基层法院处理执行案件中所普遍采取的执行和解措施。执行和解作为一种建立在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的纠纷处分方式,具有平和性化解矛盾的机会价值,因此受到推崇。但是本文将通过实务经验,剖析执行和解光鲜表象背后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正在给民事执行甚至整个司法活动产生负面成本。本文认为只有通过合理的选择与有限的适用,执行和解才能在机会与成本间实现平衡,有效发挥其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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