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年刑法的立法思考与分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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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彦[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6期76-83,共8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摘  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采取附属条文的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并分散于《刑法》、刑法修正案和若干司法解释之中。从顶层设计来看,我国现行条文对未成年犯罪人已经足以达到教育、感化和改造的立法初衷,创设独立的少年刑法既无必要也难以操作。少年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防止被情绪化的舆论或者民意所牵制,对于刑事一体化的推翻与重建不能一蹴而就,应首先考虑能否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予以弥补,而不是依靠单纯改变刑事立法模式以适应现实少年司法的需求。在未成年人构罪问题上,应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准入门槛,平衡成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防治。从具体问题来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

关 键 词:少年刑法 立法分析 刑事一体化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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