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首都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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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锴[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161-173,共13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宪法总纲条款的规范属性与实施机制研究"(12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4年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考察工作时提出,要明确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和强化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首都核心功能。2015年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要疏解北京的非首都功能。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首都是什么?北京为什么作为首都?首都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功能?如何维护首都功能的发挥?目前对于首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地理学、经济学、市政学、政治学、历史学领域,缺乏法学的视角,尤其是缺乏宪法学的视角。但不可否认的是,北京作为首都是现行《宪法》第138条规定的。那么,如何从宪法学上来认识首都及其功能,本文拟作一番探讨。

关 键 词:宪法学 首都 科技创新中心 心功能 北京市 战略定位 政治中心 文化中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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