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竞合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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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秀举[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23-32,共10页SJTU Law Review

摘  要:在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86条提供了解决方案,即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避免发生"重复赔偿"。但这仅是一种"此时此地"的解决方案,若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选择"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由此可能使得避免"重复赔偿"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此,请求权竞合必须借助禁止重复起诉的诉讼制度。为此,有必要协调请求权竞合、禁止重复起诉以及诉讼标的三者的功能。

关 键 词:请求权竞合 责任竞合 重复起 诉诉讼标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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