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拒证权到免证权:亲属作证的“自我选择”及其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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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扬[1] 

机构地区:[1]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199-206,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省社科规划博士基金青年项目"刑事证人作证研究"(16BJ04);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理论创新工程项目"法社会学视野下亲属免证权问题探讨"(16CX088)

摘  要:证人具有社会个体人的属性,在市民社会中其作证行为应达到承担作证义务与享有证人权利的对等。作为社会家庭成员的构成主体,亲属在作证时面临维护社会伦理亲情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选择,不可避免地发生两者价值的冲突。目前,我国确立了不得强迫被告人近亲属到庭的亲属拒证权条款,但这与亲属免证权所蕴含的"证言豁免"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诸多问题致使亲属免证权存在被架空的风险。因此,需要将亲属免证权的本质从法庭职权角度回归至亲属自行选择,将亲属免证权从基于行为的拒证扩展至基于豁免的免证,扩大近亲属免证权的主体范围,增设亲属免证权的告知程序,对例外规制予以完善。

关 键 词:亲属免证 社会伦理 亲亲相隐 强制出庭 证言豁免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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