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契约”的适用限度——“认罪认罚从宽”速载程序试点改革的再思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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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磊[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15000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154-165,共12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程序法的功能研究"(项目批准号:12CFX044);教育部2017年人文社科项目"美国刑事诉讼革命的经验;教训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后发优势"(项目批准号:17YJC820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运行以来,中国司法机关部分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量刑弹性与诉讼经济,然而仍然存在着若干争议问题。认罪契约虽具有一定的诉讼经济价值,但其带来的风险代价不可忽视。从法经济学分析,契约的正当与契约双方的信息成本、议价能力、交易成本等若干因素均会导致契约的不公正;对于刑罚契约的公正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与制度配套,否则会与诉讼公正与刑罚公平相冲突。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法律移植时,应当注意遵守正当程序机制与量刑公正问题。只有建构证据开示、庭前公诉审查、保障刑事被告人程序权利等若干配套制度,才能避免冤案与量刑失当。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契约 刑罚交易 辩诉交易 正当程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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