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以Q市为实证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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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振文[1,2] 王汉晴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3]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社会》2018年第1期71-79,共9页Law-Based Society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1批面上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7M611967)的研究成果

摘  要:网约车作为适应"互联网+"的运营模式,在各个地市出现后迅速发展壮大。与网约车相关的新的利益群体产生,动摇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由此新旧利益群体之间冲突不断。如何通过立法工作"分蛋糕",使利益各方满意,这十分考验立法机关的能力。通过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与Q、D、S、X四市的"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进行比较后,发现很难找出其中明显的"地域性"色彩。而事实上,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地域特点与地方特色。在网约车地方立法过程中要运用利益位阶、成本效益、利益兼顾、利益倾斜保护等方法,充分地梳理整合司机、公司、乘客、地方政府各自的利益诉求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进行妥当权衡。对此,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还需要采取设置回复评论程序、淡化位阶意识、检测利益衡量方案、对立法空白合理弥补等措施对立法的效果进行改进。

关 键 词:网约车 地方立法 利益衡量 立法重复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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