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录音录像材料的取证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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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硕士研究生100038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23期37-4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从电子数据的内涵、外延及特征判断,录音录像材料属于电子数据。其取证规制应当遵循如下路径:取证主体要合法;取证程序要坚持依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安全及时原则;保管、移送程序要衔接,建立证据链制度;监督制约机制要完备,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

关 键 词:录音录像 电子数据 证据属性 取证规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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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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