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案件中目的要件的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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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慧泉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257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24期51-52,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系长安公司员工,2014年9月1日辞职。辞职当日,孙某携带刀具到公司办公室盗窃财物,期间,经理张某正在办公室沙发床午休,孙某窃得手机一部,正当孙某欲携带手机离开时,发现张某在睡觉中翻身。孙某害怕,捅了仍在熟睡中的张某一刀,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张某腹部受伤,伤情为重伤。二、分歧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事后抢劫"这一法律拟制中所涉及法律概念和要件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定义,应按照抢劫罪起诉。

关 键 词:事后抢劫 主观目的 盗窃罪 故意伤害罪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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