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技术侦查权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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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曦[1] 

机构地区:[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1期79-85,共7页Study & Exploration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有实施多种调查方式的权力,但根据现有生效法律规定,独缺技术侦查权。监察委员会行使技术侦查权既是其打击职务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院职权转隶的必然结果,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要求。法律应以列举加刑期限定的方式对监察委员会可以实施技术侦查的案件类型加以限定,在权力行使方式上应当允许其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并遵循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对于监察委员会行使技术侦查权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在厘清"党内不许搞技术侦查"原则与监察委员会技术侦查关系之前提下,通过辩护律师、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其进行监督制约,从而避免被滥用。

关 键 词:监察委员会 技术侦查权 职务犯罪 权力配置 监督制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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