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主义视阈下的情态证据规范与运用——以我国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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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艺生[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45-51,共7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5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证据分析的认知机制与偏差控制研究"(项目编号:15sfb3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情态证据指的是在庭审时,被告人或证人的面部、声音或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情态证据是对人类本能和心理的一种司法运用,是基于人的情绪发生变化时由植物神经系统作用而引起动作或生理变化的原理。可以通过合理压力刺激被告人或证人等的记忆和心理,激发其情态。司法人员则基于对被告人、证人或案件的了解,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判断情态所蕴含信息。情态证据运用的规范性要求明确情态证据的证据种类,收集、提供主体,审查判断和运用程序。情态证据运用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强化庭审法官和陪审员的裁判权,限制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规范庭下阅卷,强调庭审展开唯一性。情态证据运用的中心环节是,质证对象应为原始性证据,质证程序应该完整充分,质证控制应当迅速有力。

关 键 词:证据裁判主义 情态证据 庭审中心主义 证据资格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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