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所长虚报冒领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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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刚[1] 

机构地区:[1]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7年第6期38-40,共3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简要案情 被告人程某某,原系某看守所所长。2003年5月至2008年8月,程某某利用担任某看守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以看守所购买伙房煤为由,虚构购煤单据13张。后程某某将虚开的13张单据签字“准支”后,交给该所先后两任司务长,分别将13张单据在本所司务账报销后,将购煤款据为己有。

关 键 词:利用职务之便 看守所 冒领行为 所长 虚报 2008年 被告人 单据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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