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陆诗忠[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104-112,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黄伟明教授主持的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体法律关系下的交通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BFX03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无论是理解为"犯罪故意",还是理解为"犯罪过失",抑或是理解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复合",都是不尽妥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醉驾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可能已经严重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应当跳出传统的范式,不能囿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知心态,而应合理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解为严格责任犯罪。
关 键 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主观罪过形式 原因自由行为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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