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型准中止犯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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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梦真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2期231-232,共2页

摘  要:已经发生犯罪结果是否成立准中止犯,在我国存在争议.在行为人实行犯罪后,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努力,但由于异常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这种情况有必要认定为准中止犯,依照中止犯从轻处罚.这不仅是准中止制度的自身要求,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科学归责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向“严而不厉”结构转变的要求.

关 键 词:犯罪结果 刑法 “严而不厉”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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