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和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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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伯青[1] 伍天翼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32期22-2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在考虑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时,应围绕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改造可能性,综合评价被告人所犯故意犯罪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定条件。对于虽犯故意犯罪,但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应依法重新计算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期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 键 词:死刑 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 破坏监管秩序罪 程序 情节恶劣 故意犯罪 人身危险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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