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认罪认罚的制度风险与排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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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凯[1,2] 魏建文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湖北经济学院 [3]湖南省纪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第一纪律审查处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19期53-56,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GJ2016D1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从宽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认罪认罚存在高发的法律风险,这是由言词证据的本质属性、认罪认罚从宽带来的利益诱惑、刑法行政犯的扩张、刑事司法既有不足等一系列原因综合促成。现有制度在虚假认罪认罚的审查上存在工作重心不对接、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条件不具备等多重缺陷。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在虚假认罪认罚审查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工作方法、引导侦查取证等方法排除虚假认罪认罚潜在的风险。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虚假认罪认罚 制度风险 机制构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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