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构造论  被引量:7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林莉红[1] 李淮[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17年第6期132-139,共8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技函2013[26])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接受司法审查时应该遵循内在规律。按司法审查运行流程可分为三步,启动程序是首要,审查强度是中间,审查结果是终结,依次呈现立体化的推进过程。在启动程序阶段,表现为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和依当事人申请被动审查,后者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限定为一并请求审查,直接起诉则处于缺漏状态;在审查强度阶段,仅局限于传统意义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审查,未能关注合理性审查和程序事实审查;在审查结果阶段,由于规范判决的阙如,导致司法评价不够独立和权威。随着实践推进和立法成熟,应该确立直接起诉模式,引入制定主体参加诉讼,修正审查强度,规定判决样态,从而实现"诉-审-判"的一体化格局。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审查强度 审查结果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