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吴思远[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纽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134-142,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第五期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资助
摘 要:协商性司法的价值立场是从根本上探讨这种全新司法范式的价值导向或目标追求究竟为何。效率是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主流追求,基于效率的价值立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程序的快捷性被盲目夸大了,改革存在着控辩协商形式化、律师角色边缘化、法官履职过场化等缺憾。效率也是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偏好,尽管联邦最高法院于近年来作出多个开创性判例,似有推动辩诉交易制度规范化发展之意,但仍然暴露出了对效率价值的偏好,如对检察官过大权力的纵容,对法官干预与介入的忽视,被害人及公众参与的欠缺,制约了改革的效果。因此,应扬弃效率至上观,以防协商沦为纯粹由国家主导的高效的治罪手段。基于人权保障立场看待协商性司法,应克服我国片面强调国家权力机关利益需求的改革思路,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与制度获益放在首要位置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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