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险业特殊性的公司治理风险生成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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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丽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18年第2期23-27,共5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将公司治理监管确立为保险监管的三大体系之一。紧接着,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确立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经过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在制度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近来多家中小保险公司出现公司治理缺陷导致偿付能力骤降的情况,保险业治理风险突出,这是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和治理制度缺陷共同导致的。

关 键 词: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风险 保险业 特殊性 生成机理 保险监管体系 公司治理缺陷 中小保险公司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42.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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