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的教义学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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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娄永涛[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市210023

出  处:《中国监狱学刊》2017年第5期53-59,共7页China Prison Journal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教义学视域下的共犯未遂判解研究”(15FXC005)暨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5SJB14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基于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考量只是立法的动机,并非拟制为抢劫罪处罚的正当理由,该条法律拟制存在过度处罚的风险。事后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作为行为人之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属于一种定罪层面的特定身份,事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基于特定目的意图侵害人身法益的暴力、胁迫行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只能以通过暴力胁迫行为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控制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为标准,否则只能是犯罪未遂。重刑化政策虽能满足民众制裁犯罪的复仇情绪并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扩大处罚的立法拟制已是既成事实,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事后抢劫的入罪标准和适用宽缓的量刑幅度就成为刑法谦抑性的唯一实现途径。

关 键 词:事后抢劫 立法理由 行为性质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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