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工伤待遇案件的合法性——兼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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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胜利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社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8年第3期31-36,共6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法律赋予了执行的效力。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同时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中止案件审理等待行政复议终结.还是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行审理,抑或是继续审理.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具体行政行为 中止审理 案件审理 工伤待遇 合法性 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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