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及其限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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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卓凯[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31400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3期59-61,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对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的目的在于搭建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建议的平台,这有利于转变长期以来封闭式办案、行政化审批的办案印迹,强化逮捕司法审查的属性,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但审查逮捕程序有其特殊性,逮捕程序的司法化应以适度司法化为主、以公开听证式审查为辅比较妥当,且需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逮捕程序改造在现实司法语境下能够顺利运作。

关 键 词:逮捕程序 相对司法化 听证式审查 诉讼化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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