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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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广东省公安厅 [4]广东省民政厅 [5]广东省财政厅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广东省林业厅 [9]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1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1]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广东省旅游局 [14]广东省文物局

出  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4期22-29,共8页

摘  要: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林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文物局:为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务,做好新形势下的佛教道教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关 键 词:民族宗教事务 规范化管理 活动场所 广东省 佛教 道教 委员会 渔业主管部门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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