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由“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是否必须注明货物的原产国”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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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超[1] 徐进亮[1] 丁长影[2]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  处:《中国海关》2018年第3期52-53,共2页

摘  要:案情介绍 一份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包括:“由澳大利亚商业商会按照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格式签发的澳大利亚货物原产地证书,该原产地证书须在澳大利亚签发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关 键 词:原产地证书 货物 原产国 澳大利亚 纠纷 案情介绍 自贸协定 受益人 

分 类 号:F752.6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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