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精神鉴定规则的体系性缺陷及其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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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储陈城[1,2]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2]日本早稻田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18年第2期150-160,共11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被告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判断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责任能力的准确界定必须依赖于司法精神鉴定。刑法中人权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之间的矛盾和博弈,导致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重启和采纳规则被设置了缓冲地带。目前秩序维护机能的强势,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重启以及鉴定意见的采纳等规则的适用上,站在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立场。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在秩序和人权之间维持平衡,合理地启动、重启司法精神鉴定,科学地采纳鉴定意见。

关 键 词: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鉴定 人权保障 秩序维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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