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变更物业用房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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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湘子 

机构地区:[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8年第4期72-74,共3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商品房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用房,物业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由于物业用房涉及业主的共有财产及共同利益,近年来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近期判决生效的一起建设单位变更物业用房案值得业界关注,该案一审及二审均遭败诉,却能在再审阶段实现逆转,法院最终确认建设单位签订的转让物业用房的合同无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 买卖合同 物业管理区域 《物权法》 共同利益 共有财产 合同无效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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