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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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出  处:《工会信息》2018年第7期45-45,共1页Trade Union Information

摘  要:一项专门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对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对怀孕的女职工,规定要求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应当予以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暂时调整其至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规定要求: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关 键 词:陕西省人民政府 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 女职工 劳动时间 休息时间 劳动定额 岗位劳动 

分 类 号:F3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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