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Guaranty Liability of Guarantor When Mortgage Contract Is yet in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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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红红[1] 张雅辉[1]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65-6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物的担保合同未生效,担保物权视为自始未设立,不应认定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对于变更后的结果不影响保证人的利益甚至有利于保证人利益的,无须适用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规定。

关 键 词: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 生效 保证人利益 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 物的担保 保证期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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