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时的权利保护顺位  被引量:1

Sequence of Rights Protection in Case of One House Sold to Several Bu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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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金文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68-7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合法占有房屋、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此外,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此主张优先履行。

关 键 词:权利保护 顺位 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 行政管理手段 房屋买卖合同 履行合同 对抗第三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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