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权默示放弃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4

Consummation of Implied Waiver System of Objectio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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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科[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7期90-95,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仲裁中的异议权默示放弃制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约定未被遵守,却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法律将其视为放弃异议权,此后不得以该异议作为抗辩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事由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禁止反言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和仲裁的效率价值。我国仲裁法仅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默示放弃有所涉及,但很不完善。本文建议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异议权默示放弃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将管辖异议提出的期限由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修改为实体答辩前,并对其他异议的期限也作出规定;明确异议权默示放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当事人如以可默示放弃的异议作为抗辩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事由,必须以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过异议为条件。

关 键 词:法律制度 异议权 放弃 默示 仲裁裁决 禁止反言原则 仲裁程序 管辖权异议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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