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签未签订,未必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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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小保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8年第7期6-6,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小保: 我于2013年3月6日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后,先后与公司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前两次劳动合同均为一年期,第三次签订的期限为三年期,即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6日。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销售公司 劳动者 法律解释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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