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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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莹莹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46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4期184-185,共2页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自由转让说"不同,我国采取"限制转让说"。要求抵押物转让的前提是抵押权人同意,而且转让所得的价款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人作为抵押物所有人的处分权,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具有均衡性,同时也违背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文章以《物权法》第191条为视角,探究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完善途径。

关 键 词: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权 自由转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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