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唯一住房强制执行模式探析——如何调和债权与居住权之间的冲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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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磊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北农机》2018年第5期55-57,共3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立案登记’模式与中国受案程序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BFX064

摘  要:如何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是优先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债权,还是优先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综观各国的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直接执行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有限豁免模式,以及以法英为代表的社会保障模式。但当前,各国均呈现出向社会保障模式转变的趋势。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有限豁免模式。该模式在欠缺个人破产制度及住房保障尚不完善的当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住房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应该向社会保障模式转变,即将目前由执行申请人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的负担交由社会保障体系来承担。

关 键 词:唯一住房 执行豁免 居住权 个人破产 

分 类 号:TU984[建筑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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