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阈下“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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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丽芳[1] 

机构地区:[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法务技术系

出  处:《新东方》2018年第2期70-74,共5页The New Orient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行为入主了刑法的惩罚范围,而表面上看起来危害性更强的"毒驾"行为却成"漏网之鱼"。这是因为立法条件不成熟,所以立法者有意为之,抑或现有规制手段已足以打击惩处?随着近年来因"毒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频见报章,"毒驾"行为俨然已成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之一。毒驾入刑,说到底是把毒驾行为犯罪化的过程,那么支撑其完成犯罪化转变的理论依据何在?是基于社会危害性之判断还是保护被侵害法益之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制背景下,毒驾入刑是否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对毒驾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对于毒驾行为入刑后的罪名设置情况,进一步提出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与正当性,以期更好地抑制高危驾驶行为,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关 键 词:毒驾行为 入刑依据 罪名设置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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