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洗钱风险分析与监管对策——以天津市为例  被引量:3

Analysis on the Risks of Money Laundering by Insurance Agencies and Relevant Regulatory Countermeasures——Case from Tianjin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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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庆芳[1] 苏潇[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300040

出  处:《华北金融》2018年第3期59-62,共4页Huabei Finance

摘  要:2016年12月人民银行颁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两类保险中介机构纳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主体范围。两类中介机构具备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等展业资质,在识别客户身份、发现客户异常行为和异常交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对天津市法人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两类机构在天津市的业务发展情况、洗钱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基础和存在的问题,旨在为加强天津市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监管提供政策建议,促进两类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关 键 词:保险中介机构 洗钱风险 监管对策 

分 类 号: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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