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与人格尊严保护关系之辨  被引量:1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Use of Personal Right and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ig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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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叶刚[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8年第3期21-28,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不论是传统民法消极应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还是现代民法积极回应人格权商业化利用,都是尊重与保护人格尊严的结果。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人格自由发展这一人格尊严内涵的发展密不可分,在理念上与人格尊严保护具有一致性。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过程中所带来的人格尊严保护的风险可以通过限制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限定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方式以及赋予人格权人任意解除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等方式予以消除。

关 键 词: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人格尊严 许可使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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