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抵押主合同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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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宇镜 甘明超 

机构地区:[1]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5期46-4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物权法》第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抵押主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能保障担保合同的有效,进而保障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尽管登记机构对主合同合法性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但是对一些实务中与不动产抵押主合同相关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仍有必要。

关 键 词:不动产抵押 主合同 担保合同 合同无效 形式审查 《物权法》 合法性 债务合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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