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案件中废液、废料及既未遂的认定  

Affirmation of Waste Liquid,Waste Materials and Attempted Crime in Cases of Drug Manufa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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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桂华 林栩塑 傅沿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4期26-2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制造毒品案件中,对于不能加工出毒品成品、半成品的,应认定为毒品废液、废料,不计入毒品数量。对既未遂并存的制造毒品案件,既未遂数量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制造毒品罪既遂处罚。

关 键 词:制造毒品罪 毒品案件 未遂 废液 废料 毒品数量 量刑幅度 半成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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