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钱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被引量:1

Protection of Repayment Priority of Money Pled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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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仁宝[1] 赵晓利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4期64-6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于设立质权的保证金账户资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在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实现之前,不得对账户资金划扣。质权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冻结措施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质权人需实现优先受偿权,可在质权行使条件成就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财产分配,获得优先受偿。

关 键 词:优先受偿权 质押权 保护 金钱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账户资金 质权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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